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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直属机关工委、国资委(局)、银监局、财政局、扶贫办、军分区政治部、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加强各相关部门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合作,全面推进我省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经常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省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开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这项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对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主要是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特困户、优扶困难户、女性单亲特困户、双下岗职工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国家和省安排的助学资金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 第三条 资助范围:补助受资助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财政性助学资金的投入,逐步实现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 第六条 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建立由省教育厅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市、州、县也须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1、制订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工作规划; 2、制订推进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工作措施; 3、制订年度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工作方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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