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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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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教基(199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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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2007-4-29 17:40:29 |
阅读次数: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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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 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 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 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 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 提高。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 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 助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 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成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放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 学 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 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l一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四、教学要求 12.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13.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4.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轻度智力残疾学生也可以使用弱智学校教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特殊情况允许有适度的弹性。对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可以参考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安排。对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和训练也应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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