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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教基(1994)1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07-4-29 17:40:29 阅读次数: 作者:

 


  3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派指导教师,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巡回指导。应当注意发挥乡镇中心学校在当地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各校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研究等活动。
  31.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32.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3.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34.残疾学生一般不留级。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学习期满,发给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35.对小学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本地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入初级中等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3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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