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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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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198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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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2007-4-29 17:4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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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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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童初等学校(班)和初级中等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五、四制,如果需要也可以实行六、三制。各地应在盲童中,先普及五年或六年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四年或三年制初级中等教育。 聋童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即在现行八年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职业技能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 弱智儿童学校(班)的学制一般为九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普及六年教育。 招收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其学制不变。 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年龄现在一般为七至九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过渡到六、七周岁。初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二、目标与任务 9.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各地要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切实完成或超额完成这一任务。 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并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稳妥可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步制定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近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争取在“七五”后两年和“八五”期间打好基础,并有较大的发展,到2000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龄儿童能够入学。 10.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九五”期间,在继续发展、巩固、提高初等教育的基础上使初级中等以上的残疾人教育有适当的发展。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2000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并创造条件发展初级中等以上教育。 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 大、中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的初级中等以上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今后五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当地民政、劳动、教育部门,为残疾青年举办一所职业技术教育机构。 11. 早期发现、早期矫治、早期教育对于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并依靠家庭的配合,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智力开发和功能训练。 12.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残疾成人教育,加强在职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和文化学习。要积极创办扫盲班,对残疾青少年文盲进行扫盲教育。 13. 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残疾儿童出生率比较高的地方,要努力探索通过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方法与途径。 三、领导与管理 14.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发展盲、聋和弱智等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要加强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法规。各地应按照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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