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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残疾青年的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民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少年儿童的残疾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教学校(班)的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订政策,在基建投资和经费方面给特殊教育事业以积极的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热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16.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要充实国家教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管理特殊教育机构的人员,切实抓好特殊教育。地、市、县教育部门要有人专职或兼职管理特殊教育。
17. 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 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特殊教育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 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的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 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 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1989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专款专用,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8.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特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本着师资先行的原则,在五年内,积极创造条件筹办特教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单独设立特教师范学校,也可以在普通中师、特教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附设特教师范班、特教师范部。 为补充特殊教育急需的师资,各地应统筹规划,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的在职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任教。同时,还可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机构任教。所需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加职工人数计划指标内解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特教师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国家教委要统筹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在部分高等师范院校开办特教专业,为各地培训特殊教育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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