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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1989〕2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07-4-29 17:42:08 阅读次数: 作者:

 


   
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19.
改善特教学校()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各地在表彰教师时,要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
    20.
各地应根据特教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尽快制定各类特教学校()的公用费标准和人员编制比例。国家教委要编制各类特教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定额及有关设计规范、通用教学设备和特殊教学设备的参考目录。要搞好特教学校教具、学具的研制和供应工作。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也要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21.
特教教材工作由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版、发行工作。要鼓励地方和学校自编教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审定后供学校择优选用。
    22.
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国家教委所属的特殊教育科研机构,要充实人员,逐步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或师范院校建立特教研究机构。特教研究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为教学实践服务的方向,积极开展工作。各地特教学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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