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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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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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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2007-4-29 15:34:03 |
阅读次数: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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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文件精神,逐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从今年起,对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所有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将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寄宿生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确保在“十一五”期间,“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90%以上。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及普通高中在使用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切实不因贫困而失学。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今后五年内,每年重点扶持一批省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示范基地,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贫困家庭的盲、聋哑、弱智“三类”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给予适当补助。每年重点扶持一批省级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并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各级在安排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要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全免,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八)要认真做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把危房改造项目与全省20万贫困人口的搬迁扶贫和“消茅”、“安居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市、县1︰1的资金配套和帮扶单位支持、受助对象自筹、村组帮工帮料以及减免有关建房费用等办法,力争在3—5年内完成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困残疾人户,要创造条件优先照顾实物配租。 (九)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的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在征用土地、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尤其是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谋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根据“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通过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党员干部要重点联系贫困残疾人户,帮助他们解决就医、就学、就业和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问题,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十一)各地要从彩票公益金、扶贫基金、再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资金中有计划地安排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项目资金,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就医、就学、就业和危房改造等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要落实工作经费,保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十二)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 目标、任务和措施,逐项分解到每个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监测、考评、验收指标体系,组织好对各级各部门的考核验收工作。省残工委定期进行评估督导,通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情况。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反映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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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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