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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15、《婚姻法》〖HTSS〗(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quot; 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6、《妇女权益保障法》〖HTSS〗(1992年4月3日通过)第2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 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未成年人保护法》〖HTSS〗(1991年9月4日通过)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18、《收养法》〖HTSS〗(1991年12月29日通过)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9、《继承法》〖HTSS〗(1985年4月10日通过)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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