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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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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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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2007-4-29 15:3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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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 业的发展。 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36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消防法》〖HTSS〗(1998年4月29日通过)第38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2、《产品质量法》〖HTSS〗(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3、《国家赔偿法》〖HTSS〗(1994年5月12日通过)第27条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 死亡时止。 2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HTSS〗(1996年8月29日通过)第23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 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5、《广告法》〖HTSS〗(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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