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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07-4-29 15:34:46 阅读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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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SS(19931031日通过)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公益事业捐赠法》HTSS(1999628日通过)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      (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
     
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     
8条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      28
《保险法》HTSS(1995630日通过)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 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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