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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 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
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 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 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 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 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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