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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
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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